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3 《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定期年度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审定未通过的,在年度审定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全国畜牧总站书面通知申报者并说明理由。
9.9.2 申报“地方品种”的需提交整理研究报告(2份),申报品种的栽培历史、主要栽培地区、现有栽培面积等情况说明(2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由种源地县级(含)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出具);
9.9.3 申报“野生栽培品种”的需提交栽培驯化报告(2份),申报品种所属种在种源地确有野生分布的证明(2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由种源地县级(含)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技术推广部门出具);
9.9.4 申报“引进品种”的需提交引种报告(2份)、申报品种在国外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或官方对外公布的品种名录(2份,由品种权人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者在我国申请审定的委托书(2份,扫描件、传真件均可,由品种权人出具)、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2份,由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10.1 申请者按照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年度申报审定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请(通知中明确当年申报截止时间);
10.2 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原因(申报截止时间前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申请);
10.5 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进行集中审查,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定结论;
10.7 农业部公告审定通过品种信息,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公告制作、发放审定登记证书,书面反馈未通过审定的原因。
审定通过品种审批结果包括农业部公告、加盖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公章的审定证书和审定意见;审定未通过品种审批结果为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回复意见。
审定通过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审定未通过品种由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请者电话、电子邮件、普通信件、上门等形式咨询。
申请者需按照年度申报审定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材料(年度申报审定通知一般于当年1月底前印发,并在“中国草业网”上对外公布)。网上申报网址和纸质材料寄送地址以年度申报审定通知内容为准。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实名向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畜牧业司草原处进行反映;未通过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审定委员会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进行复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有拟在中国推广、经营的品种都应经过品种审定。
2.新《种子发》规定玉米等五种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制度,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制度,草品种哪些需要审定?哪些需要登记?
答:根据《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草种不属于农作物范畴,即不属于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草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草品种实行审定制度,无登记制度。所有草品种推广、经营前都必须经过审定。
答:必须完成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区域试验才有资格申请审定。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一般于1月底前向育种者反馈多年多点区域试验报告,同时印发当年审定申报通知,启动当年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将通过“中国草业网”对外发布。1月底前未看到当年审定申报通知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向全国畜牧总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咨询。
答: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规定,玉米和高粱不属于草种,故不受理玉米和高粱品种的审定申请。但以玉米或高粱为杂交亲本之一的品种属于草品种审定范畴,如高粱-苏丹草杂交种、玉米-大刍草杂交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