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家对保加利亚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保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协定书》,保加利亚苜蓿草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保加利亚苜蓿草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关于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协定书》。
苜蓿草必须来自保加利亚食品安全署(BFSA)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BFSA向质检总局推荐并通过质检总局检查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输华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1.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别的有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及其物质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杂物。
2.苜蓿草种植农场应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1.苜蓿草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3.加工厂应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苜蓿草并在厂区内完成装箱工作,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1.苜蓿草离境前,BFSA应对苜蓿草进行检验检疫。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经检验检疫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BFSA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2。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及“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苜蓿草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核查进境保加利亚苜蓿草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一章第八分章第2节《进境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一)如发现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回或销毁措施。
(二)如发现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情况,质检总局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或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进口苜蓿草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