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精神,现对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推进“五个鞍山”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1.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简政放权的合理性;对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事项,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社会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放权,不得截留下放权力,不得搞变相审批。
4.坚持同步放权原则,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在放权力度和进度上协调一致,防止“脱节”和“梗阻”。
5.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尤其要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
(一)统筹实施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同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没有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研中心配合)
(二)继续推进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认真做好省级以上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不得截留,可下放给县(市)区的,要坚决下放。同时,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积极指导县(市)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积极指导推动县(市)区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于2015年上半年编制和公布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同时,将一批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更好地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同时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按照“谁审批谁进中心”原则,凡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驻市、县(市)区服务中心。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县(市)区政府制定进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目录内的事项都要在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府部门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和办理。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服务中心撤离。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报本级政府做出决定。各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进驻中心的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再造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一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大力度再造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以企业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全面再造优化单一审批事项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大厅事项的优化)三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便利。(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省政府“无一例外、全部纳入”的要求,抓紧推动房产、社保、医疗等部门分中心及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电子监察工作,进一步扩大电子监察覆盖范围,实现全市电子监察全覆盖。(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着眼于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未来业务发展和功能扩充的需求,逐步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非紧急类热线和公共服务领域等热线的全面整合,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形成覆盖全面、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试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二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筹推进“宽进”后的“严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理清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具体分工目录,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形成行业主管、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市场监督新格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面特别是社会监督作用。(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继续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一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取消调整工作。(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借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三是清理和调整各类评比达标项目。取消市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梳理全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市质监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推动力度。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提高县(市)区、开发区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监察部门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4.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
42.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44.印刷企业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