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助)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定期组织看守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州)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取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助)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定期组织看守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