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适时发布禁火令,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等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州)领导包县、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对检查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适时发布禁火令,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等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