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森林草原是我旗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保护草原生态,对维护全旗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旗经济社会发展,草原载畜数量不断增加,天然草原负荷持续加大,超载放牧、合理利用草原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全面加强我旗禁牧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草原植被,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答:禁牧区域包括努文木仁乡、巴彦高勒镇、好力保镇、图牧吉镇、巴彦扎拉嘎乡、新林镇、音德尔镇(草畜平衡区除外)、自治区东部分局、跃进马场、图牧吉戒毒所、巴达尔胡农场、八一牧场确定为禁牧区域;草畜平衡区域包括宝力根花苏木,胡尔勒镇,阿拉达尔吐苏木,巴达尔胡镇,巴彦乌兰苏木,阿尔本格勒镇,种畜繁育中心,索伦牧场,音德尔镇阿拉坦花、巴彦扎拉嘎、其格吐、玛尔吐、白音花、查干、鲜光、全吉、兴华、前进、新立、红旗、茂力格尔嘎查确定为草畜平衡区。草畜平衡区根据核定适宜载畜量进行管控,严禁超载过牧,严格执行休牧制度。林地、林业施业区、林业项目区、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扎赉特绰尔托欣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全旗范围内主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实施全年禁牧。

  答:禁牧区域实行全年禁牧,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严管期,开展“禁牧季”活动,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8月1日至9月30日为刈割打草季,储备越冬草料。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可以在耕地遛茬,但不允许进入林地草原放牧;草畜平衡区每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牧草生长脆弱期,实施休牧;7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据核定适宜载畜量以草定畜,合理放牧。各地适宜载畜量以《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草畜平衡区适宜载畜量的公示》(2022年7月1日)指标为准。

  答:禁牧区是指实施禁牧的区域,一般为草原生态破坏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林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关键区。

  答: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所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草畜平衡区实行定期休牧制度。

  答:禁牧区一经划定,五年调整一次,禁牧期内严禁放牧利用,严格限制打草。林草部门每年公布实施禁牧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对植被恢复较好或具备打草利用的禁牧区,需经林草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天然草原打草利用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性打草。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可以扣发当年禁牧补贴资金,具体额度在旗级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发布,扣罚的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禁牧区草原生态持续有效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产能力两项指标均达到本地平均水平,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调整时,需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林草部门核定后,在下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过程中进行调整。

  答:草畜平衡区与禁牧区同步调整,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不得超载过牧。未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超过10%以上的,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可以扣发当年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具体额度在旗级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发布,扣罚的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答:建立统一草原流转监管平台,规范草原流转程序,加强草原流转行为监管,杜绝因牲畜流转造成草畜平衡区超载现象。落实新承包人或租赁人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采取重点宣传、重点监督方式,遏制因趋利行为导致过度放牧及造成的草原植被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政策原文: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特旗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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